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要求用人单位)
简略信息一览: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2、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健康监测:放射工作人员需进行定期的健康监测,包括身体检查、放射性核素内体测定、射线剂量监测等。
4、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是,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健康监测:放射工作人员需进行定期的健康监测,包括身体检查、放射性核素内体测定、射线剂量监测等。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是,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根本制度包括
年满 18 周岁。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遵守放射防***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辐射安全不仅事关应用单位的根本利益,而且事关无数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的根本利益。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职业史、既往病史、女工作人员的怀孕声明、职业照射接触史、应急照射、事故照射史。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个人身份信息。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档案应当包括: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一种医用的专业人员档案信息,其中应该包括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其中是不包括相应放射工作场所防护监测结果内容的,要注意合理分辨。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包括个人监测情况、辐射剂量、累计剂量等重要信息,是放射工作人员的重要档案资料之一。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健康监测:放射工作人员需进行定期的健康监测,包括身体检查、放射性核素内体测定、射线剂量监测等。
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是,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3、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分别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离岗时健康检查、应急照射或事故照射健康检查和医学救治方面用人单位的责任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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